一、 托运物品的规定
1.托运人必须按受理方提供的托运单及标签的要求认真填写,托运人承认该运单是托运人本人或我公司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的。
2.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应符合法律规定,我公司不承担托运人未能遵照适用的法律和规定办理托运而产生的索赔责任或不应由我公司承担的费用支出。
3.货物包装要严密,困托牢固、标志明显、适宜装卸、易碎品应包装衬托严密,符合行业运输要求。
4.所托货物不得涅报货名,不得在所托货物中夹带易碎品、现金、汇票、重要物证、发票等。
5.所托货物单体质量不超过70kg。
6.我公司有权开包查验任何装运的货物(但无此义务),不应受到任何限制。
7.货物运输采取保价运输,客户发货时必须声明货物价值,否则出现货物丢失、受损、被盗、被抢、火灾、交通事故等,一律按运费的2倍赔付。
8.易碎品不允许投保,如投保亦视为无效投保。
二、禁运物品
1.机密文件、武器、易燃、易爆、易腐蚀、危险品等。
2.现金、增值税发票、汇票、空白支票、重要物证等有价证劵。
三、受理方责任
1.受理货物时必须向托运人提供托运单、标签。
2.货物必须按规定办理正当手续后方可承运。
3.货物自受理之日起,负责托运人七日内一切查询。
四、保存期限,货物自受理之日起,负责七日内的一切查询,前三天为无偿仓储,从第四天起加收仓储费1元/天/件,七日后即返回始发站,在始发站保存三天(仓储费照收)如果三天仍不提货,就按无货主处理,由我公司自行处理。
五、1.托运人必须提供托运方(人)、收货方(人)准确的单位、姓名、电话、货物名称、包装、件数、到达站等。
2.托运人必须及时通知收货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接货,复印件不得作为有限证件。
3.因收货方原因造成的货物退回,应由托运人承担返程及二次运费,若不支付该费用,我公司有权留置该货物。
4.货物自受理之日起,托运方如对所托货物有疑义(如未收到、缺损、淋湿、丢失、货物不实等)凭托运单或提供托运单号限七日内查询,七日后查询,一切后果由托运方自负。
六、保价运输
1.我公司货物运输保险、保价采取自愿投保原则,由托运人自行选定,每件货物保价最高限额为2万元人民币。
2.投保货物遭受损失时,如遇到运输过程中丢失、货物受损(外包装完好、内部损坏除外)、被盗、被抢、淋湿、火灾、交通事故、损坏货物等情况时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投保额折合实际造成的损失向托运人赔偿。
七、赔偿办法
1.资料文件无商业价值,无论内容如何,最高赔偿每票100元人民币。
2.投保货物按实际损失赔偿,损失额超过保价额的按保价额赔付。
3.不投保运输的货物,按照每件运费的2倍赔付,如投保,保险费未在发货地付的,视为无效投保。
4.投保货物,在未发生交通事故时,如外包装完好,内部损坏,不予赔付;如货物为二次包装,内部损坏,不予赔付。
八、豁免责任
我公司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但是下列原因导致的任何损失不负责任:1.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2.战争军事行为,核事件或者核爆炸;3.货物发生变质,内在缺陷,自然损耗或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4.托运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电子产品、摄影图像或任何形式纪录的磁盘造电磁损坏,删除或其它形式损坏;6.由于我公司以外的权利机构发生置留或检查货物而发生的违约行为。
九、包装要求,货物包装应符合行为标准和运输标准,否则造成损失由托运人自负。
十、违约行为,不准假报货名,不准托运国家禁运物品,不夹带危险品,否则后果自负。
十一、查禁或扣留:在承运期间,如遇到检查部门(公安、工商、税务、交通、海关)对货物有异议被扣留或罚款由托运人负责处理,并提供有关的有效证件,承担由此给承运人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三、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间接、特殊的损坏或其它直接的损失(包括收入利润、利息、效用或错过市场机会等)我公司都不承担责任,不论我公司对可能遭受的情况是否知情。
以上内容如有变动,请以业务受理时为准。